职业放贷人
对于职业放贷人,诉讼中会被认定借款合同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出借人利息约定也无效。借款人仅需返还借款本金以及给付借款资金占用期间的资金占用费。
什么是职业放贷人 编辑本段
职业放贷人是指未经批准、以经营性为目的,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擅自从事经常性贷款业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贷款目的具有营业性。
对职业放贷人的限制 编辑本段
对于职业放贷人,诉讼中会被认定借款合同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出借人利息约定也无效。借款人仅需返还借款本金以及给付借款资金占用期间的资金占用费。
职业放贷人的审查标准 编辑本段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是否属于职业放贷行为进行审查:
1、放贷人是否依法取得放贷资格;
2、出借行为是否具有反复性、经常性;
3、出借款项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4、是否是向社会不特定的多人提供借款。
法条参考 编辑本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金融业务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直接关系到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该条款应当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53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经其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
案例参考 编辑本段
(2022)浙10民终2021号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浙江省关于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以连续三年收结案数为标准涉及2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或者同一年度内涉及1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则均可以认定为职业放贷人。经查明,谢某和原配偶叶某在2016年间在三门县人民法院提起的民间借贷诉讼案件已超过10件,而且在2016年至2018年三年期间,所提起的民间借贷诉讼案件也超过20件。在2017年至2018年期间,谢某与叶某两人离婚、复婚、又离婚,其行为明显存在异常,不排除是为了某种特定目的而实施。并且即便在离婚后,谢某所出借的款项仍有大额资金来源于叶某,故无论谢某和叶某的婚姻状态是否存续,在认定谢某2016年至2018年期间是否为职业放贷人时,均应将叶某作为其关联方共同计算涉及的民间借贷诉讼案件数。则根据上述职业放贷人认定标准,谢某及其关联方所涉民间借贷案件数已经达到认定标准,一审法院认定谢某对涉案借款的出借行为系职业放贷行为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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